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隐私、分享与征信体系

隐私是当事人不愿意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,隐私权是一个人格尊严的体现。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和法律规定的限制;隐私得到保护可以使人获得安全感;让渡一些隐私权可以换取他人利益;公开隐私容易得到他人信任。

什么是隐私?

“隐私” 是一种与公共利益、群体利益无关,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,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,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。隐私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。隐私信息无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,也无论是完全隐秘还是部分公开,都是客观真实的社会存在。

“隐私权” 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,不被他人非法侵扰、知悉、收集、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,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,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。隐私权是一个人格尊严的体现。隐私权是个人的自然权利。

也有观点认为,法人和死者,在一些情形下,也享有隐私权。例如:公司的组织架构,权力分配,薪水组成,运营状况,收入纳税等非公开信息;死者生前的私生活和私人日记等信息。

“被遗忘权” 是指当事人不愿更多他人知道的,虽然曾经在新闻文章和其他公开网页上出现过的,但可能会令当事尴尬的资讯内容的链接,从搜索结果中移除,随着时间的推移,让人们逐渐遗忘。这是互联网搜索引擎引发的人权问题。

“阅后即焚” 个人认为也是属于被遗忘权的一种,。当事人发出给某个人的信息,希望阅读过后,不转发,不保存。不转发是希望不要扩散信息;不保存,则希望不要记住或表达可能信息仅供参考,可能信息不准确,可能反悔的意思。信息虽然现在分享或公开,但希望以后不要记住,回归到隐秘状态。”被遗忘权”是隐私权的一种扩大。

有相关文献将隐私定义为:隐私即秘密,是指尚未公开的、合法的事实状态和一般情况。如果已经向公众公开或向无保密义务的特定人公开,即不属于隐私。
个人认为,即使是已经公开的信息,仍然还有当事人一定的选择不希望大肆公开的传播的权力。例如:某个当事人曾经通过法院判决离婚,判决已公告。但若干年后,在相亲活动中,当事人仍然希望该事关系人和知情人不要提及此事。这个已公开信息的隐私权是对当事人的人格尊重的体现。

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和法律规定的限制

如果隐私信息会危害公共利益和损害他人的利益,与政府得监管权和他人得知情权冲突时,隐私权可能得不到法律得保护,或将被执法者强制调查或公开。
然而公共利益很难由当事人或一两个人来做出判断和界定。如果拍的照片涉及暴恐内容,看到的人是希望转发和举报。这就存在矛盾:拍摄人希望保密,阅读者希望公开。

隐私得到保护可以使人获得安全感

隐私保护是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,自我安全保护的需要。一旦自己的隐私暴露,可能声誉受损,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。因此在通讯过程中要确保安全,知道对方是谁,对方拿来干什么,没有人能窃听等等;分享信息要明确都有哪些人可以看到,是否会转发或存储等等。

为什么要分享?

“分享”则是指与他人分着享受、使用、行使。被分享的既包括自己个人的或他人第三方的资料信息、创作作品和研究成果等。被分享的可能包含自己或他人隐私信息。分享往往是为了自己获得认可和回报。

让渡一些隐私权可以换取他人利益;

隐私信息涉及到方方面面,在手机的照片视频、通讯录、地理位置信息、网购交易记录、阅读查询记录、自己收到的他人信息等等都是个人隐私。然而,手机中安装的各种应用软件,或多或少都要获得一些隐私,以换取软件的使用权利。

公开隐私容易得到他人信任。

一个人如果公开自己的各种工作生活照片、交际朋友圈、交易和购买记录、发表言论观点等,让别人感到一个活生生的人存在。提供隐私容易获取信任,这和生活中请同事和朋友到家里吃饭一样的道理。

用隐私取得信任换取利益的极端的例子:

“裸贷”,拍自己的拿着身份证的裸照以获得私人贷款。当然,这个包含将自己的隐私权完全交给别人掌握的意思。借贷人受到贷款方威慑,以及承担不还钱将公开隐私和被骚扰等后果。

具体在社会活动中的信息交流例子来说明隐私与分享的关系:

一个人在公共场所拍了张照片。拍照时是公开的场景,形成照片的内容却可能成为隐私。因为包含当事人不希望被别人知道自己去过什么地方。他照片转发给某个朋友。希望朋友看看就好,不要转发和保存。

保护隐私应该建立信息对称和权利对等的原则,违法成本和追责成本要等价。

一个人在现代社会活动中,难以保证绝对的隐私安全。应该通过技术手段尽最大可能保护自己的隐私权不受侵犯。重要的是,保护隐私应该建立信息对称和权利对等的原则。如果隐私信息必须提供给他人查看,则希望对等地,知道是谁在查看,且他必须也提供相同隐私来交换担保质押。无论是否涉及公共利益,均应该人人平等。

人人平等,世界和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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